2008年3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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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辞职案再聚焦
本报记者 朱乔夫

  一个判决——
  这个机长听了判决当场晕倒在法庭上

  3月13日,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诸灿祥宣读一起“机长辞职案”的判决书时,其第二条判决内容让这起案件的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机长马某当场晕了过去。
  第二条判决内容是: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金210万元。
  而第一条和第三条判决内容对马某有利,分别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手册的移交手续。
  马某今年32岁,早在1997年7月,他就从民航飞行学院毕业后进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作(以下简称中航浙江公司)。之后,马某先后担任副驾驶、正驾驶、责任机长、飞行教员等。
  2003年8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依法吸收合并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同时,中航浙江公司的所有人员全部归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航浙江分公司)。
  此后,马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一方主体消亡,他与中航浙江公司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多次要求新成立的国航浙江分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国航浙江分公司均以马某的劳动合同已由国航浙江分公司承继,原与中航浙江公司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为由,拒绝了马某的要求。
  2007年6月4日,马某向公司递交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公司却对马某提出的移交档案材料等要求不予理会。之后,马某向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于2007年6月9日终止、国航浙江分公司理应为马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身体(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社会保险手册、住房公积金等的移交手续。
  国航浙江分公司于7月2日提起反诉,要求马某支付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合计高达396.7622万元的巨额赔偿,并要求裁定马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从事航空运输工作。
  9月18日,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马某支付国航浙江分公司赔偿款210万元;国航浙江分公司为马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手册的移交手续。
  由于马某认为不需要向国航浙江分公司支付任何赔偿,而国航浙江分公司又认为赔偿的金额太少,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萧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让双方均感不解的是,萧山区法院的判决几乎和之前的仲裁结果一模一样。

  一个疑问——
  一家航空公司有十余个机长要跳槽

  事实上,机长跳槽热开始于2004年。
  这一年,民航总局对飞行执照的发放进行了调整,将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执照。这就意味着飞行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航空公司之间流动。
  与此同时,国内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飞行员愈发显得炙手可热。由于民营航空公司开出的条件诱人,年薪大大高于老牌航空公司,从而让飞行员产生了“改嫁”的念头。
  据萧山区法院透露,从2006年起,该院先后受理同一家航空公司十余起机长辞职跳槽案,除了这起案件是以判决形式了结的外,其中5起是庭外和解的。而今年春节前后受理的另外6起,目前还正在审理中。
  由于无法联系到马某本人,记者只能对其余几起正在审理当中的“机长跳槽案”的当事人——同是国航浙江分公司的几名机长进行相关情况的了解。
  因为马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几名机长的表态比较谨慎,他们均认为法院这次的判决结果将适用他们的案件,也均认为这样的结果无法接受,也不利于整个民航业的发展。
  其中一位机长的说法最为尖锐,他认为,航空公司拒不放人,或者设置高额“赎身费”的做法,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使自身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在优势的地位。
  这位机长是在2001年进入该公司的,已经有将近8年的飞机驾龄,做机长一年的收入是40万元左右。然而,他们的收入根本无法和民营航空公司的机长相比。
  尽管这位机长认为收入不公平确实是他们离开老东家的一个原因,但他认为老东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按劳取酬的标准不一、工作环境不好——比如已达到提升机长的条件并没有提升的机会;已聘的机长,分公司不给相应的待遇;两地分居等等问题不能解决等都是导致他们选择离开的因素。

  一个担忧——
  国有航空公司会成为没有飞行员的航空公司吗?

  由于国航浙江分公司方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没有回应,记者采访了马某的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梁,就航空公司不愿旗下飞行员离开公司的原因进行探讨。
  按照钱梁的分析,航空公司的做法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他们也看到了这个行业的激烈竞争将是一个趋势,跳槽现象的“流行”也将不可避免。但是,由于机制上的问题,国有航空公司面临着一个无法跨越的障碍。
  有专家认为,飞行员目前在中国是稀缺资源,且未来缺口巨大。在未来的6至7年之内,民航大约还需要培养飞行员6500人,每年需要培养1000人左右。而机长的培养周期较长,培养一个成熟的机长,大约需要8至10年。
  而据统计表明,把一名从飞行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培养成一名飞行员,培训费至少要124万元。即使是一名从军队转业的飞行员到航空公司工作,也需要经过至少3年的各项过渡训练才能上天,至少也要花70多万元培训费。而从航空公司引进一名现飞机型的机长,仅需花1万多元的培训费进行4个小时的培训就可以上天工作。
  因此,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壮大,航空公司之间打响“飞行员争夺战”已经成为事实,一些航空公司为了不致让飞行员这种“国有资产”流失,均千方百计地设槛阻拦。
  钱梁说,飞行员人才实在难得,而要留住人才,在这样趋势下势必要加薪,而一旦加薪则所有飞行员甚至公司全部职员可能都要加,国有航空公司根本无法负担。即使加薪,幅度也肯定远远不及民营公司开出的价码。
  随着我国航空市场的开放,人才流动却是势不可挡。早在2004年,国家民航总局也正是看到这一现实,为人才流动创造环境,将飞行员过去领取的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驾驶执照,客观上为飞行员跳槽扫平了障碍。之后,为了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其又明文规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很多国有航空公司的管理人员还根本没有人才流失的危机感,更没有深刻反省现有管理体制的弊端。” 钱梁说。

  一个建议——
  让飞行员像球员一样“转会”

  有关专家认为,航空业中的劳动力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而民航系统目前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适应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是引发飞行队伍无序流动的根本原因。
  专家提出,飞行员的流动和保持民航飞行队伍的稳定,看起来相悖,其实是航空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这种趋势也将呼唤和催生更为规范、合理的新法规出台。而参照球员转会制度,建立一个公开的平台、公平的定价,让飞行员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力资源流动起来,是解决这个悖论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就萧山区法院审理的几起机长辞职案件的过程来看,案件对人才流失的航空公司肯定是不利的,而试图获得更合理报酬的几位机长由于在纠纷彻底解决前无法飞翔蓝天,也是一种损失。
  因此,人们非常倾向于建立一个类似球员“转会”的人才流动机制。
  有关劳动法专家认为,在飞行员投入培养之前,应通过法律手段约定违约金等;其次,可以建立类似球员的转会制度,高额转会费由下家单位支付,因为下家单位是实际利益的获得者;或者借用驾驶执照的注册制度等,比如辞职可以,但飞行员如果再次上天飞行必须注册,从而促使使用飞行员的下家单位走到前台来,推动两家单位之间进行沟通。